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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the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Category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4-025)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30/2009

D024 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停職致未能休假時如何處理
D025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D024 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停職致未能休假時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五五二號函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未能休假時,復職後,如在年度終結前可另行排定休假日期,如在年度終結後未能排定休假者,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四第三款規定辦理。

D025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三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八○四一號函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乙案,本會已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台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六二二號函釋在案。本案純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其特別休假如不適用公人員有關法令,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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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3)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7/2009

D023 補充勞動基準法關於臺灣光復節放假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九一九九號函
一、本案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修正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
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惟以臺灣地區為限,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已修正為全國性節日,爰予配合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八款規定,指定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金門、馬祖地區勞工放假一日,並自年(八十四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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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5/2009

D022 民營事業單位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雇主不予准假有無法令規定可予約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五一八八號函

查為便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行使投票權,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七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票,工資照給。故雇主如未依上開定給假,可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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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0-02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3/2009

D020 事業單位以補班方延後春節假期時,是否得要求未補班之勞工,於上述期間須到廠工作或另於休假日班或以特別休假抵充疑義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D020 事業單位以補班方延後春節假期時,是否得要求未補班之勞工,於上述期間須到廠工作或另於休假日班或以特別休假抵充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九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九五四六號函

查雇主將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須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行之。故本案應視其對調是否函括括女工而定 如未函括,則該女工產假結束後,於原定工作日即應出

勤。惟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形下,勞雇雙方如協商採行其他調整出勤之方式 亦屬可行。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假日。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一日,前經內政部金勞事

務時以七十四年七月十五日(74)臺內勞字三二五○八三號函定在案。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日,依上開規定,勞工 例假盪星期日者,勞動節之

翌日應補假一日,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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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8-019)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1/2009

D018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適逢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應否補假補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五八七八號函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例假,且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里方式。

D019 休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是否調整放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七九一二號函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放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星期六是否調整放假,可由事業單位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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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6-017)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0/2009

D016 建議從寬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
D017 臺灣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其車上乘務工作性質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連續性工作及其作息時間排定疑義


D016 建議從寬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二一三○號函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所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本會已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一號函釋在案。至於臺汽公司因部分營運路線行車人員一日工作時間超過十二小時,建議從寬解釋法令容許勞工工時一日超過十二小時乙節,本會認為基於維護勞工身體健康及公眾乘車安全之考量,顯非適宜。

D017 臺灣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其車上乘務工作性質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連續性工作及其作息時間排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所稱「連續性」工作,係依個案事實認定。辭案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乘務工作如無法中斷,即為上開所稱「連續性」工作,其休息時間該條但書規定辦理。另同條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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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4-015)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8/2009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五○號函勞工參加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現行勞工法令並無事後應予補假之規定。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如依本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臺(76)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息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七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七十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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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2-013)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7/2009

D012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為多時之處理,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D0013 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D012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為多時之處理,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五三八一號函

一、「查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數較一日為多時,其超過一日之部分,是否為例假,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
二、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計入工作時間。本案事業單位舉辦之訓練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應就個案事實依前開原則認定。

D0013 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六二八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75)勞動字第三九八○○一號函釋在案。本案事業單位如於七日中,確依上開規定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應屬合法。惟每日工作時間應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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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9-01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6/2009

D009 化學肥料製造業屬特殊行業
D0010 軋鋼業、鋼材表面處理業屬特殊行業
D0011 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屬特殊行業


D009 化學肥料製造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一一三九二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二一一四「化學肥料製造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D0010 軋鋼業、鋼材表面處理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一五四○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二七一二軋鋼業、二七一七鋼材表面處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D0011 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三○八四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二一一一基本化學工業」、「二一一二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二一一三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二一二一人造纖維製造業」、「二一二二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二二二三合成橡膠製造業」、「二三一○石油煉製業」等七項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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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7-008)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4/2009

D007 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D008 汽車客運業之延長工作時間,可否不受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


D007 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五二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工會與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該法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該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D008 汽車客運業之延長工作時間,可否不受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二七三號函

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均不得違反該法之規定。本案縱使勞工及工會同意,仍不得使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之規定。

二、至於如何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在必要之限度內,調整事業單位勞工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乙節,本會已以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一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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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5-006)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3/2009

D005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D006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工作時間疑義


D005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八○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事業單位所安排之工作時間雖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已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之規定,復因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兩日雙形工時之規定,故仍屬違法。

D006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工作時間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二四號函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其工資如何計給乙節,檢附本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臺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六九二一號函影本,請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六九二一號函
一、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台端來函所詢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在飛機上排定之輪休時間,如非屬待命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又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案台端是否能以原約定之工作時間要求補發延時工資視勞雇雙方議定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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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3-004)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1/2009

D003 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延時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三八六六號函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D004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三三一一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第三項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係指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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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0/2009

D002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而使勞工於第六天工作時,該日實際工作總上限及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三三五號函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屬於一日得延長工時時數之規定係對勞工一日正常工時達八小時後得延長工時數之限制。本案,勞工於第六日工作係屬延時工作,但與一日工作八小時後再延長工作之情形不同,故該日工作時數不受「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之限制。惟考慮勞工體能負荷,該日實際工作總時數男工不得超過十一小時,女工不得超過十小時,特殊行業之勞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三、至於該日工資發給疑義,請依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釋:「該日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應如何計給,於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辦理。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將一週正常工作時數四十八小時分配於五天,嗣因業務需要,並經徵得勞工同意使其於第六天工作時,因該週正常工時已達四十八小時,故第六日工作係屬延時工作。該日之工作時數連同其他工作日之延長工時,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之限制。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臺(75)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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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09/2009

D001 事業單位欲採行之「四班兩輪制」是否適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三三六號函

一、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另事業單位依該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仍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準此,本案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雖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惟因每日正常工時達十二小時,已逾十小時上限,故仍屬違反上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日不必為星期日。

四、事業單位工作日如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應放假之日,可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照常工作,並發給加倍工資,或於徵得勞工同意後,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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