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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上路,債務人請直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0/22/200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於97年4月11日正式施行,依該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立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依上開規定建置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該機制之實施重點包括:

一.前置協商處理之債務範圍包括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上述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之條件:(一)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者;(二)需於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述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三)必須有積欠任一家金融機構債權者。

三.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應檢具七項文件,以掛號寄交聯徵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上所列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四.申請前置協商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通知債務人面談協商並依據債務人目前實際的償還能力量身訂做還款方案,以解決其債務償還問題。

金管會表示,申請前置協商只要檢具上述七項文件寄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可辦理,債務人毋須找代辦公司,且透過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而且還要支付高額的代辦手續費,個人資料也有可能被不當利用,呼籲債務人勿聽信不實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有關法院外前置協商相關資料,銀行公會業於其網站設立「前置協商專區」(網址為https://www.ba.org.tw/),內容包括:前置協商之作業程序、申請前置協商之文件表單下載、受理金融機構窗口資料等資料,供民眾連結查詢,另該會亦提供諮詢專線(02)8596-1629,債務人可善加利用。

資料來源: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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