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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林顧問個人簡介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27/2008

在接觸很多客戶,聊著聊著,都會提及到客戶自己甚至客戶的父母和親戚長輩的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該一次領還是按月領以及該如何銜接的問題。於是本站就邀請到了,在「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保險條例」、「勞資爭議處理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國民年金」實屬勞保局管理,這方面已經鑽研有二十年以上歷史的林金星,林顧問駐站服務。

林金星,林顧問在過去二十多年來於國內外大型企業、生產工廠,從事經營管理,融會所學法學基礎,真對此一領域,專業研究,並將勞資爭議、訴訟、講課經驗,彙集成書,暢銷於企業界,且有大型企業聘用為常年顧問至今。林金星顧問經歷:前日商HITACHI台灣日立電視公司高階主管。組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現任高雄旅館工會顧問。
著有:
一、 勞動基準各類相關法暨解釋令彙編。
二、 勞工保險經辦實務(又名:勞工保險代理人考試用書)。
三、 符合勞基法的人事管理實務(又名:勞動基準法實務詳解)。
四、 就業服務理論與實務(又名:人力仲介師考試用書)。
五、 企業公文規章(訴願、訴訟)寫作。
六、 企業法務管理實務。

服務項目:
一、 勞工法令有所疑義者。訂定管理規則、建構制度。
二、 公司內部人事管理、勞務管理、生產管理、安全衛生、規章制度、薪資管理。
三、 勞資雙方爭議解釋。
四、 勞資雙方關廠歇業善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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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60~06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12/2008

A060 高雄市稅捐處與市立空中大學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
A061 採無底薪制,以坐檯陪酒方式取得報酬之特殊娛樂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A062 兼職之私立幼稚園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60 高雄市稅捐處與市立空中大學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九五一○號函
一、查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編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另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上開二單位均具「獨立預算」、「獨立編制」,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同一事業單位」,但因該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併計年資如該等單位適用中之事務管理規則或相關之法令解釋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自可從其規定。

A061 採無底薪制,以坐檯陪酒方式取得報酬之特殊娛樂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二七六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僱關係」娛樂業(該業中職業運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除外)之工作者末列入本會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指定不適用該法之各業及工作者範圍,故該業應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該業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不論其給薪方式如何,均有該法之適用,至於有無勞雇關係,應依事實認定。

A062 兼職之私立幼稚園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廿九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二八八○九號函
查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指定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之教師、職員不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私立幼稚園(不論有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駕駛(司機)未在本會上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者之列,該等人員與私立幼稚園間如確有僱傭關係者,自應自上開公告日起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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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7~059)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10/2008

A057 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A058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A059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7 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三八九二號函
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列有單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

A058 預告期間是否併計工作年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二七三二五號函
查勞工工作年資,起自受僱當日,迄至終止契約日,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所指契約既已終止,尚無所謂併入工作年資之問題,惟顧主如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預告,則預告期間僱傭關係尚存,理應計入工作年資。

A059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臺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三七七號函
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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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5~056)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09/2008

A055 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
A056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A055 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公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
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一)藝文業。
(二)其他社會服務業。
(三)人民團體。
(四)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
(二)公立之各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

教育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

A056 委任經理人是否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一月九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一○三二號函
依公司法委任之經理人及依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委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經理人,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亦不用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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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3~054)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08/2008

A053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A054 公告自八十八年起不適用勞動基法之工作者


A053 關於醫學院校附設醫院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可否認定歸屬為教育訓練服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七八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行業,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與第四條規定應以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為準。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駕駛已指

定自本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醫院非屬公務機構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學院校附設之醫院,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屬於該

業,該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含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4 公告自八十八年起不適用勞動基法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號函
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二)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三)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四)個人服務業中家事務業之工作者。

二、上述人員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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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50~05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06/2008

A050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1 依計畫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2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稱窒礙難行疑義


A050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一○號函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屬社會福利服務業,本會已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該業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51 依計畫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二五八八號函
凡由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應有該法之適用,與僱用該勞工之經費來源無關。貴會補助或委辦之各執行機關其所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視該機關是否適用該法而定。至於各執行機關之行業歸屬,請依其主要經濟活動認定或檢送相關資料,由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
 
A052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所稱窒礙難行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三六四七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所稱「窒礙難行」係指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一所定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工作特性等有用該法窒礙難行之情形,惟不包恬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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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47~049)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05/2008

A047 有關公務機關以工代賑僱用之清潔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8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疑義
A049 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構進用之職務代理人身分


A047 有關公務機關以工代賑僱用之清潔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一三四三五號函
凡係公務機構僱用之臨時清潔工,如其所擔任之工作與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工作相同者,不論其僱用經費來源與目的,均應自八

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8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一三九七三九號函
修正本會八十一年六月廿九日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二二號函發布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第七項勞工保險第三款為:

「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所得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

適用之投資薪資等級申報」。

A049 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構進用之職務代理人身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一三六○○號函
關於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務機關,因應業務需要於有職務出缺時進用之職務代理人,其身分究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抑或「勞工」,應

視其依何種法令進用而定,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如係依各項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者,即為「公務員

兼具勞工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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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45~046)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03/2008

A045 指定保險業等十行業及法律及會計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6 關於公機構僱用之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5 指定保險業等十行業及法律及會計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四七四九四號公告
一、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保險業
(二)不動產業
(三)廣告業
(四)設計業
(五)商品經紀業
(六)顧問服務業
(七)租賃業
(八)其他工商服務業
(九)個人服務業
(十)電影片映演業
(十一)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除外)之工作者
二、指定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6 關於公機構僱用之臨時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一月五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五六四一四號公告
查本會已於去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故凡於公務機構擔任技工

、駕駛人、工友及清潔隊員,均應依該法規定辦理。至於按日計酬臨時僱用人員,如其所從事之工作與上開人員工作相同,即屬上開該等人

員範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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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42~044)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02/2008

A042 指定銀行業等三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3 指定電影工業、信託投資業等二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4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2 指定銀行業等三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臺八十五勞動一字第一四六七三二號函
一、指定左列各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銀行業。
(二)加油站業。
(三)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二、其他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業,應請及早準備。

A043 指定電影工業、信託投資業等二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一○九三四號公告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八款辦理。
二、指定電影工業自「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一日第六次修訂公布實施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4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國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臺八十六勞動一字第○三七二八七號函
一、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金融及其輔助業
(二)資訊服務業
(三)觀光旅館業
(四)信用合作社業
(五)證券業及期貨業
(六)國際貿易業
(七)汽車零售業
(八)綜合商品零售業
(九)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十)國會助理
二、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社會福利服務業
(二)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三)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四)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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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39~04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2/01/2008

A039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事實認定
A040 指定電影片製作等適用勞動基準法
A041 指定電影片製作業等適用該法


A039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依事實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時九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三四九一八號函
一、本會八十一年七月廿一日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三五一六號公告指定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乙節,係指各行業中如符合上開指定範圍者,即應適用該法,並不受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行業所屬之限制。
二、事業單位應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仍請依前開公告事項之規定依事實認定之。

A040 指定電影片製作等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廿一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三五一六號公告指定左列各業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電影片製作業。
二、電影片發行業。
三、汽車修理保養業。
四、電器修理業。
五、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
六、洗染業。
七、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

A041 指定電影片製作業等適用該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廿九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二八八八號函
為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即將廢止;本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於81.7.21.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三五一六號公告,指定電影片製作等自即日起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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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36~038)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29/2008

A036 關於公司要求勞工重提服務保證書,並變更保證方式,是否適法
A037 事業單位資遺員工時,有關建教合作生可否要求發給資遺費
A038 勞工於事業單位公告之解散日前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可否請領資遺費


A036 關於公司要求勞工重提服務保證書,並變更保證方式,是否適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勞資二字第三四五○○號函
依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訂定提供服務保證書之約定,自無不可,惟勞雇關係既經成立之後,雇主如欲變更保證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本案查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及十二規定不符,雇主自不得遽予終止勞動契約。

A037 事業單位資遺員工時,有關建教合作生可否要求發給資遺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三月八日臺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一一八○六號函
一、查建教合作生與事業單位間有無勞僱關係,應依事實認定;如無勞雇關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得不發給資遺費。
二、惟本案呂先生與○○公司所訂之契約為工作契約,非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訂定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之訓練契約,故呂先生與事業單位究竟有無勞僱關係存在?及該事業單位是否達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有關改組、轉讓之情形?均係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查明事實狀況後,逕行核處。

A038 勞工於事業單位公告之解散日前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可否請領資遺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七日臺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一七八七七號函
勞工於事業單位公告之解散日前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可否請領資遺費乙案,本會同意貴處所見。
台灣省勞工處意見:
本案勞工既於事業單位公告解散日期,既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純係勞工個人之原因(死亡)而終止勞動契約,事業單位似可免於給付資遺費,但仍須辦理撫卹。事業單位如有較優規定者,自可從其規定。至由公司負擔保險費投保商業保險所領之勞工死亡保險金,如係公司以撫卹為目的而發給勞工,似可作為撫卹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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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33~035)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26/2008

A033 事業單位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疑義
 A034 建議將汽車貨運業列入服務業案
A035 事業單位因產值變動致不應用勞動基準法,原有勞動條件變更疑義


A033 事業單位具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認定原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勞動一字第五○一四五號函
一、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而我國行業分類係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所謂「場所單位」係指從事一種或一種以上經濟活動構成一獨立部門之單位,即具有單獨會計,備有單獨簿冊者。
二 事業有二個以上場所單位,如公司或分公司者,應分別視其是否屬於前開所稱之「場所單位」,再以其從事之主要經濟活動認定,至於主要經濟活動之認定,則依本會八十年二月二日臺八十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一號函辦理。

A034 建議將汽車貨運業列入服務業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一一○○一○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之事業,其認定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辦理。按汽車貨運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係屬運輸業,目前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故凡該業中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均應用。至所敘業者(公司或行號)與車主間是否具有勞僱關係,請依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五日臺內勞字第二六二六○六號函釋原則辦理。


A035 事業單位因產值變動致不應用勞動基準法,原有勞動條件變更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一二○○九一號函
事業單位產值及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認定標準,前經本會八十三年九月六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八○一七一號暨八十年二月二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二四三一號函釋在案。至於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主要經濟活動如因產值變動為不屬該法第三條所列各業,致原有勞工勞動條件須作變更時,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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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30~03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24/2008

A030 產值之計算及員工人數之歸類原則
A031 事業單位改變經營方式後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A030 產值之計算及員工人數之歸類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一八七六號函
一、按我國行業分類,係以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分類基礎,並按經濟活動性質相同或相似者歸屬一類。如該場所單位同時從事多種性質不同之經濟活動,按其產值(或營業額)最多者認定其行業,若產值(或營業額)相同者,則按其員工人數或資產設備較多認定之。
二、前項產值係指一定期間內,各類生產者生產之所有貨品與服務,按市場價格計算之總額。國內各行業間產業結構及經濟活動互異,各產值計算標準亦不同,基本上若為有形商品之生產,則以其產量乘以平均單價計算;若為無形勞務則以服(勞)務收入計算。
三、有關同一場所中,行政人員從事多項經濟活動時之歸類方式,實務上是將行政人員排除後,再依實際參與活動之人數比例認定其行業。

A031 事業單位改變經營方式後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二勞動一字第二二六三二號函
本案貴會所屬宜蘭等九所平地農場,雖改變經營方式,惟如仍從事農業之經濟活動,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至於農場工作人員如屬受僱用之勞工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規定,反之其勞動條件可依雙方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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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27~029)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21/2008

A027 屏東縣潮洲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A028 農田水利會目前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

A029 中山科學研究院工業發展中心是否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單位


A027 屏東縣潮洲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一六○四六號函
一、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關於事業單位行業之歸屬係以經濟活動相類似者歸為一類,並非以名稱作為絕對之認定依據,本案泗林里公共造產員會既已訂有組織規程及獨立之會計制度,自然成為一單獨之場所單位,惟該委員會之性質如何,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已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81)民三字第一○七六五號函請屏東縣政府詳查逕憑核辦。
二、至於事業單位之行業歸屬以其主要經濟活動為認定基礎,請所附之收支決算書中顯示,該委員會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士地租賃、自來水供應業等經濟活動,仍請依本會八十年二月二日臺(80)勞動一第二四三一號函釋原則,本諸權責逕行認定。

A028 農田水利會目前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一字第三二三五一號函
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農田水利會」係歸屬第J大類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下之八二五四細類「農民團體」,目前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

A029 中山科學研究院工業發展中心是否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臺八十三勞資二字第五八一七六號函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係指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本會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三五一六號公告指定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乙節,係指該公告發布時未適用該法之各行業中,如符合上開指定範圍為其主要經濟活動者,即應自公告之日起適用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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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24~026)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18/2008

A024 關於合法罷工期間,會員因未支領工資,如於該期間退休、資遺時, 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疑義
A025 基隆市基隆區漁業電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26 報社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24 關於合法罷工期間,會員因未支領工資,如於該期間退休、資遺時, 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二號函
本案臺北縣○○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經會員大會通過決議罷工,勞工於合法罷工期間,暫時中止勞務之給付,雇主因勞工未提供勞務,而得免除其工資給付責任。該未提供勞務期間不屬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上開期間扣除,往前推計。

A025 基隆市基隆區漁業電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五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一七六六七號函
本案經轉請行政院主計處以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八十一處仁一字第○五六二八號函復如下:「本案基隆區漁業電臺如係應用無線電系統經由通訊網路從事電話、電報、數據、符號、文字、影像、聲音之收發等通信務,可歸屬G大類『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下之六三二小類『電信業』」;惟仍請按其實所從事之經濟活動性質,本諸權責逕行認定。

A026 報社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四四八九四號函
關於臺灣省派報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函詢有關報社在各地設置之分社所僱從事送報工作之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一案,本會同意貴處「依個案事實認定」之意見,本仍請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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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21~023)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17/2008

A021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適用於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
A022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A023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21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適用於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六月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三字第三八三六四號函
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亦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之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並自函頒之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適用。

A022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九四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按月給薪者係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數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至於留職停薪致工資不給期間,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臺七十六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之扣除,旨在求其合理,如依上開方式計算,由於留職停薪期間過久,致結果顯不合理者,以留職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之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應無不可。

A023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九五八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第二十四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雇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前經本會七十九年八月七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答覆○○公司產業工會並以副本抄送貴處等單位在案。
二、本案事業單位雖採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之方式,但未與勞工協商明示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故勞工於年度終結時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日數,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給工資。至於上開工資應如何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請依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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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17~020)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17/2008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四六一八八號函
○○公司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
本處意見:
本案○○公司每週工作四十四小時,惟為慰勉生產部門維持每週四十八小時工作,以每年分二次各核發半個月薪資額「出勤獎勵金」,該項獎勵金似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條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似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九月十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九九二一○號函

勞工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之工資,本會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臺(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釋上開金額因屬終止勞動契約之所得,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至於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九○號函,則係規定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之工資如何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兩者不同。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九五七號函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已有明定。本案事業單位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如未符合上開之定義,自不屬工資,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遺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以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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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13~016)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14/2008

A013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A014釋復工資疑義
A015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勤獎金」及交通協助中之「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6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

A013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三七二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稚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A014釋復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元月二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一二六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凡因勞工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達成效率、出勤狀況等與工作有關而發給之獎金、津貼均屬工資。若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例如鼓勵員工進修發給之獎助學金、協助公司招募人才發給之介紹獎金,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之各項給與,則不屬工資範疇。

A015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勤獎金」及交通協助中之「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五四一九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多寡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除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規定之各種給與外,其餘給與如非由勞雇雙方議定,係由雇主單方所給付,且其目的與工作無關者,即非屬工資。
二、本案臺北縣○○公司對公司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之意見。至該公司針對願意隨公司搬遷之勞工提供為期二年(分四次)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依次遞減之「轉勤獎金」是否屬工資,應視是否府合前開規定而定,可查明事實後逕行認定之。
本處意見:
本案該公司對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之規定應屬工資。

A016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
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八二三三號函事業單位給付員工之「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議一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本處意見:本案事業單位備有員工宿舍,供合於規定之員工住宿,對未合於住宿規定之員工每月定額發給「宿舍津貼」,該項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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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09~01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12/2008

A009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0職務津貼、眷屬津貼及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1外地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2伙食代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9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八九九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 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A010職務津貼、眷屬津貼及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九四號函
一、本案事業單位所發給勞工之職務津貼與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本會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二、至於眷屬津貼是否屬工資,請依本會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九號函辦理。
本處意見:
其中職務津貼、特別津貼二項,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至眷屬津貼部分,並非每人每月皆可領得,是否屬勞動基 準法第二條所稱工資,滋生疑義,爰請明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九號函
所詢「眷屬津貼」,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給付之薪酬,除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外,於計算加班費及退休金時可不併入

A011外地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九○二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 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A012伙食代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九三號函本案既經中區勞工檢查所查復該公司與勞工約定,若勞工於廠內用膳,並不自其薪資內扣除伙食費,但若勞工不在廠內用膳時,卻發 給伙食代金,足見並非由勞工自行負擔,而係勞工為受僱從事工作而與雇主於勞動契約中所約定者,係構成工作報酬之一部分,故應 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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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A總則(005~008)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11/2008

A005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三四六九二號函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A006效率獎金、競賽獎金等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一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五七六九號書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雇雙方之議定,視勞工工作之產量或工作出勤之狀況以發給效率獎金、生產獎金、全勤獎金,該項獎金仍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工資。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稱「競賽獎金」,其前提為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換言之,其競賽之性質應為非生產性,例如清潔競賽獎金、體育活動競賽獎金、安全衛生競賽獎金等。

A007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號書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款第三條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A008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四二○二六號書函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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