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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4-025)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30/2009

D024 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停職致未能休假時如何處理
D025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D024 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停職致未能休假時如何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五五二號函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勞工如因案未能休假時,復職後,如在年度終結前可另行排定休假日期,如在年度終結後未能排定休假者,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四第三款規定辦理。

D025 關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三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八○四一號函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特別休假選擇適用法令疑義乙案,本會已於七十八年九月十一日台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六二二號函釋在案。本案純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其特別休假如不適用公人員有關法令,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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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3)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7/2009

D023 補充勞動基準法關於臺灣光復節放假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九一九九號函
一、本案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修正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
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放假一日,惟以臺灣地區為限,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已修正為全國性節日,爰予配合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八款規定,指定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金門、馬祖地區勞工放假一日,並自年(八十四年)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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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5/2009

D022 民營事業單位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雇主不予准假有無法令規定可予約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五一八八號函

查為便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行使投票權,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以(七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票,工資照給。故雇主如未依上開定給假,可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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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0-02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3/2009

D020 事業單位以補班方延後春節假期時,是否得要求未補班之勞工,於上述期間須到廠工作或另於休假日班或以特別休假抵充疑義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D020 事業單位以補班方延後春節假期時,是否得要求未補班之勞工,於上述期間須到廠工作或另於休假日班或以特別休假抵充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九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九五四六號函

查雇主將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須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行之。故本案應視其對調是否函括括女工而定 如未函括,則該女工產假結束後,於原定工作日即應出

勤。惟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形下,勞雇雙方如協商採行其他調整出勤之方式 亦屬可行。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假日。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一日,前經內政部金勞事

務時以七十四年七月十五日(74)臺內勞字三二五○八三號函定在案。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日,依上開規定,勞工 例假盪星期日者,勞動節之

翌日應補假一日,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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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8-019)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1/2009

D018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適逢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應否補假補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五八七八號函
事業單位實施隔週星期六工作制,如該休息之星期六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例假,且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時是否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里方式。

D019 休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是否調整放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七九一二號函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放假日,如逢星期五,其翌日星期六是否調整放假,可由事業單位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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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6-017)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20/2009

D016 建議從寬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
D017 臺灣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其車上乘務工作性質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連續性工作及其作息時間排定疑義


D016 建議從寬解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二一三○號函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所定調整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範圍,本會已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一號函釋在案。至於臺汽公司因部分營運路線行車人員一日工作時間超過十二小時,建議從寬解釋法令容許勞工工時一日超過十二小時乙節,本會認為基於維護勞工身體健康及公眾乘車安全之考量,顯非適宜。

D017 臺灣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其車上乘務工作性質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連續性工作及其作息時間排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四九五九六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所稱「連續性」工作,係依個案事實認定。辭案鐵路管理局所之列車長、車長乘務工作如無法中斷,即為上開所稱「連續性」工作,其休息時間該條但書規定辦理。另同條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工作開始至終止之時間,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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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4-015)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8/2009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D014 勞工參加勞工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事後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五○號函勞工參加福利委員會於假日舉辦之員工運動大會現行勞工法令並無事後應予補假之規定。

D0015 關於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三九八○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並未限定工作場所全體勞工皆應同一日休息,故雇主可採輪流安排勞工例假之方式以維持業務正常運作。同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日勞工應休假,惟雇主亦可徵得勞工同意後使其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另雇主如依本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臺(76)勞動字第五五八七號函釋「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七七六五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訂之休息日,不得與正常工作日對調。』係指雇主不得逕自為之。」辦理,亦屬可行。至於海員如於工作中遇有特殊狀況時如何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依當時個案事實及行政院七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七十五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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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12-013)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7/2009

D012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為多時之處理,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D0013 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D012 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為多時之處理,訓練時間應否計入工作時間之認定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五三八一號函

一、「查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勞工每七日中之休息日數較一日為多時,其超過一日之部分,是否為例假,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
二、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計入工作時間。本案事業單位舉辦之訓練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應就個案事實依前開原則認定。

D0013 事業單位採一輪一休制如何給例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六二八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前經內政部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七十五年五月十七日(75)勞動字第三九八○○一號函釋在案。本案事業單位如於七日中,確依上開規定給予勞工一日之休息,應屬合法。惟每日工作時間應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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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9-01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6/2009

D009 化學肥料製造業屬特殊行業
D0010 軋鋼業、鋼材表面處理業屬特殊行業
D0011 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屬特殊行業


D009 化學肥料製造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一一三九二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二一一四「化學肥料製造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D0010 軋鋼業、鋼材表面處理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一五四○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二七一二軋鋼業、二七一七鋼材表面處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D0011 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石油煉製業屬特殊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三三○八四號函

核定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二一一一基本化學工業」、「二一一二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二一一三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二一二一人造纖維製造業」、「二一二二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二二二三合成橡膠製造業」、「二三一○石油煉製業」等七項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特殊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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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7-008)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4/2009

D007 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D008 汽車客運業之延長工作時間,可否不受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


D007 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五二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工會與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該法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工會與雇主所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可作為該條工會同意之證明文件。

D008 汽車客運業之延長工作時間,可否不受的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二七三號函

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均不得違反該法之規定。本案縱使勞工及工會同意,仍不得使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之規定。

二、至於如何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三條在必要之限度內,調整事業單位勞工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乙節,本會已以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一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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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5-006)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3/2009

D005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D006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工作時間疑義


D005 工作時間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每日超過八小時仍屬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八○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事業單位所安排之工作時間雖兩日平均未超過八小時,但已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之規定,復因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兩日雙形工時之規定,故仍屬違法。

D006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工作時間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二四號函
有關航空公司空服員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其工資如何計給乙節,檢附本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臺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六九二一號函影本,請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六九二一號函
一、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台端來函所詢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在飛機上排定之輪休時間,如非屬待命時間,可不計入工作時間。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又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案台端是否能以原約定之工作時間要求補發延時工資視勞雇雙方議定之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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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3-004)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1/2009

D003 雇主強制勞工於下班後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勞工可否請領延時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三八六六號函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D004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三三一一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第三項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係指有工會者應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工半數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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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10/2009

D002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而使勞工於第六天工作時,該日實際工作總上限及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三三五號函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屬於一日得延長工時時數之規定係對勞工一日正常工時達八小時後得延長工時數之限制。本案,勞工於第六日工作係屬延時工作,但與一日工作八小時後再延長工作之情形不同,故該日工作時數不受「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之限制。惟考慮勞工體能負荷,該日實際工作總時數男工不得超過十一小時,女工不得超過十小時,特殊行業之勞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三、至於該日工資發給疑義,請依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四四四號函釋:「該日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之部分,工資應如何計給,於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辦理。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將一週正常工作時數四十八小時分配於五天,嗣因業務需要,並經徵得勞工同意使其於第六天工作時,因該週正常工時已達四十八小時,故第六日工作係屬延時工作。該日之工作時數連同其他工作日之延長工時,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之限制。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日臺(75)內勞字第四○五二三五號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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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0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09/2009

D001 事業單位欲採行之「四班兩輪制」是否適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三三六號函

一、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另事業單位依該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仍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準此,本案事業單位採四班二輪制,雖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惟因每日正常工時達十二小時,已逾十小時上限,故仍屬違反上開規定。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日不必為星期日。

四、事業單位工作日如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應放假之日,可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照常工作,並發給加倍工資,或於徵得勞工同意後,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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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面面觀,勞資糾紛、勞資爭議釋義、協調,勞基、勞務代理。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1/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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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要服務之項目:請詳細註明問題內容,我們將越能瞭解狀況盡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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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手術險 111歲照樣理賠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27/2008

 
【經濟日報╱記者蔡靜紋/台北報導】

壽險業新推出的終身手術險,繳費20年便可享有終身手術醫療保障。 (本報系資料庫)

荷包縮水,讓上班族投資理財心態漸趨保守,對保險商品的規劃也回歸基本面。看準市場需求,南山人壽新推出的終身手術險,只要繳費20年,便可享有終身手術 醫療保障,理賠年齡上限更從其他手術險的75歲延長至111歲,是業界理賠年齡上限新高。一般說來,活得愈久,可能面臨的疾病威脅也愈多。醫療費用開銷除 住院,以手術為最大宗,壽險業者建議,已投保一般醫療險的民眾,可再以終身型的「手術險」補強手術醫療保障,以便手術住院時可貼補住院費用及薪水損失。

南山人壽指出,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布民國96年國人施行住診手術患者,65歲以上者占39.5%。由於醫療科技進步,新型手術不斷推陳出新,這些新型手術 療法的特點是手術傷口小,病人復原時間快,所以不乏八、九十歲患者接受手術成功的案例,建議民眾挑選手術險時,首重終身保障型態。

南山人壽進一步表示,該公司手術險只須20年繳費期滿,就能終身享有手術醫療保障至111歲,有別於一般手術險附約只保障至某特定年齡,保戶在111歲前均可擁有與年輕時相同的手術醫療保障,不用擔心年老後還要負擔保險費用,甚至無法持續擁有保障。

鑑於近來民眾對「保費有去有回」的需求提高,投保該手術險後,若保戶於保單有效期間內身故或年齡達111歲仍生存時,便可領回過去所繳總保費扣除已理賠金額的餘額。

【2008/11/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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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南山人壽,新終身手術險,醫療險,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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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體檢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1/03/2008

鈔票屋

今天看于美人國民大會的節目,剛好是保險相關的話題,我覺得受益匪淺,相當實用,想來跟朋友一起分享,適逢這一年的金融風暴,也掃到保險業,所以趁機來對保險做個體檢
首先要問三件事情:
1. 保險是什麼?為什麼要買保險?我需要買保險嗎?
2. 如果需要保險,那我該買什麼保險?
3. 保額多少才合理?保障多少才夠?

有個來賓講了一句傳神的話大概如此「活太短,責任未了;活太久,晚年淒涼;身有重病,情何以堪。」我認同保險是一種「未了的社會責任」, 舉例,我單身卻有個300萬的房貸,我死了,那就留下了300萬的責任負擔;我有個六歲小孩,到十八歲之前的生活費與學費估計要200萬,我死了,那就留 下了200萬的小孩責任負擔;我有個老人家要照顧,估計想留個400萬給老人家,我死了,那就留下400萬的孝親責任負擔。依照這樣責任負擔的概念,保險是幫我解決責任的,而不是拿來「賺錢獲利」的   從這觀點我們可以反思自己需不需要保險,如果我現在身價兩億,那我就不需要保險了,因為上述的金額在我死後全部都可以cover,但我現在存款很少,那我就需要一些保險來幫我負擔責任了。(如果覺得自己沒一點責任那也可以不用保啦)

那需要什麼樣保單呢?  環繞一個「死」字即可,意外造成死亡,疾病造成死亡,癌症造成死亡,所以基本上可以保「意外險,醫療外掛癌症險」,其他的如投資型保險(為了賺錢享紅利),保本險(為了強迫儲蓄)等,都不一定需要買,甚至不用買,有個來賓又講了傳神的話「最好的事情,都不會發生」,「保險不會讓你賺大錢」,因此古老又單純的保單是最乾淨又最便宜實在的。其他的保險是算額外的,除非有其他的目的,不然都不一定需要的。

保險有雙十法則,可適用於一般狀況,「保額是年薪的十分之一,保障是年薪的十倍」,我們可以試著用這法則來做調整,保額多了對生活負擔大了,保障少了對責任負擔也少了,現在保險公司眾多,產品也繁多,會有個現象是保額高但保障不見得高,所以這是需要我們給自己一點警覺的地方也要多多比較,而保險業務員的教育訓練程度也會影響我們規劃,為了業績他們多少會「高估所需的保單」,希望我們心裡有個準則,也比較好拿捏分寸。

資料來源:感謝網友Qmark友情紀錄及分享
原始出處:http://blog.roodo.com/q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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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各位親愛的保戶的一封信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9/24/2008

親愛的朋友:

這幾天的新聞媒體報導及網路資訊,關於A.I.G.集團及南山人壽的訊息,對您所造成的不安及困擾,在此深表歉意!近日有部分客戶擔憂這起事件的發展會影響在南山保單的權益,紛紛來電了解,經說明後都已能釋懷。雖然大多數的客戶並未來電,但負責任的我們仍然認為有必要向大家做個說明。

現將大致情形及可能處理方式向您書面說明:

A.I.G.及南山人壽:

1A.I.G.:因去年次級房貸導致資金週轉問題,97.9.17.已獲美國聯準會同意貸款850億美金,並取得A.I.G.集團79.9%的股權,美國政府現在已是A.I.G.的大股東。

2、南山人壽:為A.I.G.的子公司,所以財務獨立及自行運作(母公司不可隨意對子公司作資金調度,只能做股權處理。分公司型態者才能作資金調度),南山大部分資產都投資國內的政府公債,是所有壽險公司投資公債比例最高者,且遙遙領先其他壽險公司,相當穩健。

3、由金管會及保險局一再的查證可得知:南山人壽是一家財務穩健的公司(惠譽信評為AA+,是國內最好的一家保險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保護權益不受影響。

貳 購買的險種:

1、醫療險及意外險:保費屬於一年一約,沒有累積性,完全沒有影響。

2、終身壽險及儲蓄險:每張保單都有責任準備金,提存在中央銀行,受到政府保障(就像銀行存款有100萬保障一樣)。若真不放心,可先部份貸款,千萬不要解約。因為一旦解約,若風暴過後想要把保單回復將不可能。

3、投資型商品:扣除保險公司的費用,剩餘的錢都在所購買的基金裡,並經信託保管,要在意的是基金的配置是否有避險組合(目前投資環境不佳)。全球大部分的基金是以美元計價,美元仍然是全球流通性最佳的貨幣,仍可持有,不需盲目將美元計價的基金或連動債贖回。

另,需注意您是否有購買銀行代理的連動債,其中是否有不良的發行投資銀行如雷曼兄弟(南山連結的基金並無雷曼兄弟的基金)。

此次A.I.G.集團風暴已安全落幕,請各位朋友可以放心,而我們是南山員工,也是南山客戶,雙重身分會更客觀地了解與處理。我們團隊平均進入南山已近12年,這些年來承蒙大家的信任與愛護,未來仍將秉持【誠信第ㄧ,服務至上】的精神繼續為您服務。若您仍然對此次的金融風暴有所疑慮,如果您的服務人員已經沒有在服務了,請在留言版上留言,通知我們,我們將樂意為您做更詳盡的說明。也請繼續給我們愛護支持,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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