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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3/04/2009

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失業救濟金)的規定說明

一、適用對象及資格:(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失業給付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齡為十五至六十歲之參加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且非自願性離職。
(註:所謂「非自願性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給付方式及額度:

1.失業給付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個月發給一次。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3.失業給付發給期間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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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健保和國民年金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10/21/2008

Q1. 領有殘障手冊(中度),在勞保的保費不用繳就可以領4,000元領有殘障手冊(中度),在健保保費繳一半,加入國保後要繳保費,才能領殘補,這樣合理嗎?可以不要繳費,繼續領4,000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給付的4000不變,但25歲至65歲間加入國民年金是強制規定,而且依加入國民年金的年數加算年金(17,280×1.3%x年資,最低保障4000),所以,97年10月以後加入國民年金一要參加,保險費極重度及重度免費,中度30%,輕度45%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
  身心障礙年金,每滿1年17,280×1.3%x保險年數
  滿65歲後,倘若老年年金給付較高,可改領老年年金
Q2.  領完老年給付的人,還在原公司工作(才50歲上下),公司給予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加國保划算嗎?
  榮保領完老年給付,繼續工作,公司會申報加入職業災害,但沒有就業保險。於今年10月後加入國民年金, 到65歲滿,停繳費,按月領國民年金 (17,280×0.65%x入國民年金年數+3000)。不論划不划算這是法律強制規定。 (應該是划算的,例如:50歲到65歲要交保費685x12x15=121,320,  但65歲起每月可領4,685,領25.9個月就回收了)
Q3.  在榮保制度下,被保人死亡,家屬可領30個月遺屬津貼,5個月喪葬津貼,可是在實施勞保年金後,只是將未領完的$$給家屬,原來的遺屬津貼去哪?
  榮保被保險人死亡遺屬津貼30個月,民國98年1月1日起增改為年金月領,稱遺屬年金,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年金給付,也可按舊制一次領,沒有丟掉。喪葬費五個月不變。
(榮保條例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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