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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6-067)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23/2009

C066 勞工於「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事業單位配合公機構實施週休二日當週週六」出勤之工資疑義
C067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規定疑義


C066 勞工於「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事業單位配合公機構實施週休二日當週週六」出勤之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九一一三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此為法定之正常工時,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少於法定正常工作者,係擾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與法定正常工時之時間內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二、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行政機關實施每月週休二日,調移部分紀念節日之半日於每月第二及每四週週六放假,若因業務需使勞工每週六出勤工作八小時,其中屬於調移紀念日半日四小時部分,應發給半日工資,其他屬法定每週正常工時四十八小時以內者,工資之發給,應依前應辦理,惟事業單位如有優於該法之規定,從其規定。

C067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規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四三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 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業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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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4-065)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20/2009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C064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雇主可否因勞工連續請事假十四拒絕給付週休二日之工資或僅給予每週之例假日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四四四七八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法第三十九條復規定「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所定之休假及第

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故週休二日之例假日工資仍應照給 。
二、另查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例假、請假及換班制有關事項及工資之議定、調整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案內

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其中一日之工資可否不發,應視勞資雙方所為之工時、工資之約定而定。

C065 提供外勞之膳宿可否約定為工資給付項目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卅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五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份以實務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份以實物給

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求。其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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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2-063)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18/2009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C062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 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C063 原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六○二號函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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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60-06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17/2009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C060 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二○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的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至

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條定有明文。

C061 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九一六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納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並規定

,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點五按月提繳。而查勞工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雇

主在內。
二、惟本會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八六三八號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

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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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7-059)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16/2009

C057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C058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C059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C057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C058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發給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七四二六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C059 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六七九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土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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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4-056)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13/2009

C054 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C055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C056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C054 關於勞工兼辦其他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六四六九號函
勞工兼辦職工福利委員會及住宅輔建福利互助委員會工作,所領之各項津貼或加班費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該工作及給與是由雇主指派及發給而定。

C055 新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以指定適用該法之日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開始提繳日及得申請墊償之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九四三三號函

C056 公營事業單位員工之加班費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六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九四○號函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定標準發給,惟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八十四條前段規定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薪資定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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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2-053)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11/2009

C052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C053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C052 輪班人員於調移之紀念節日當日工作應否加倍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五六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C053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函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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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50-051)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10/2009

C050 以支票支付工資屆期未兌現即屬違法
C051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C050 以支票支付工資屆期未兌現即屬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三九九○四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雇主應按期給付工資,雇主若為給付工資而發給勞工支票,支票如不能兌現,則與未按期給付工資並無不同,應以

違反該法第二十三條論處,另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C051 月平均工資之期日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五二六七五號函
一、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

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一月為三十日。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 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由發生當

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六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

宜解為算足三十日,故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台83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內容與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尚無抵觸。因此,有關平均工

資之計算,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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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8-049)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09/2009

C048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的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C049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C048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的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九五一號函
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C049 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五四○二號函
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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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5-047)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07/2009

C045 「宿舍津貼」是屬否工資
C046 勞工到職不久即遭遇職業災害,其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C047 現行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


C045 「宿舍津貼」是屬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一八二三三號函
同意台灣省政府勞工處意見如下:本案事業單位備有員工宿舍,供合於規定之員工住宿,對未合於住規定之員工,每月定額發給「宿舍津貼」,該項津貼依勞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C046 勞工到職不久即遭遇職業災害,其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一月十日台勞動三字第一四七六二一號函
可以勞資雙方所議定之工資作為計算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

C047 現行基本工資一五、八四○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二字第○四五○一三號函
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自本(88)年十月十六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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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3-044)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06/2009

C043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C044 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動獎金」、「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


C043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廿六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九四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按月給薪者係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至於留職停薪致工資不給期間,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台(76)

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之扣除,旨在求其合理,如依上開方式計算,由於留職停薪期間過久,致結果顯不合理者,以留職

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之所得工資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應無不可。

C044 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動獎金」、「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一五四一九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多寡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二第三款與第廿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除該法施行細則第

十條所規定之各種給與外,其餘給與如非由勞雇雙方議定,係由雇主單方所給付,其目的與工作無關者,即非屬工資。
二、本案台北縣台灣可口可樂股有限公司對該公司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之所見。至該公司針對

願意隨公司搬遷之勞工提供為期二年(分四次)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依遞減之「轉勤獎金」是否屬工資,應視是否符合前開規定而定,可查明事實後

逕行定之。
三、台灣省正府勞工處意見:本案該公司對未搭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之定應屬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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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41-04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04/2009

C041 實施五天工作制而於休息日工作如何計薪
C042 週休二日之施,原放假日可與工作日對詰不算加班費


C041 實施五天工作制而於休息日工作如何計薪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
查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貸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前經本會八十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二○

四四四號函釋在案,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C042 週休二日之施,原放假日可與工作日對詰不算加班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台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八六九二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惟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後於該假日工作;亦

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前經本會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二○一二三號函釋在案(影本隨附)。應放之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後

,原放假日即為工作之日,勞工於該工作日工作,應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又銀行員工進入銀行業工作,應已知悉並應尊重該業特姓,該營業時

間若依銀行法做適當之調整,基於勞資合作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銀行員工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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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9-40)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03/2009

C03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C040 被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積欠工資之管轄權


C039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加班費適用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九○四號函
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計算,本會已以85.5.31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七八八六號函釋在案,對於加班未滿一小時之部分,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發延時工資(例如:加班三十分鐘,換算為○.五小時計算加班費);惟如有其其他適當方式經勞雇雙方同意者,可從其規定。

C040 被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積欠工資之管轄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
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覆行。準此,勞工奉派至國外或大子公司工作,若係基於借調關係,而資方有積欠工資積事,主管機關自可依法處理;若母公司僅代為招募,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子公司時,其在國外或大偶務期間發生未獲工資爭議,因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台灣地區與大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或國內法域所不及之事實,而非主管機關行政權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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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7-38)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2/02/2009

C037 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違法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罰至改正為止
C038 積欠工資墊償係以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前之已提繳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墊償


C037 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違法事實明確,應依法處罰至改正為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九七五二號函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按月函送之欠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業單位名冊,各該事業單位違法事實已甚明確,影響勞工權益甚鉅,且易造成勞資糾紛

難以解決,故應即據以依法處罰直至改正為止。

C038 積欠工資墊償係以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前之已提繳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一號函
一、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為限」之規定, 自本年七月十七日起

,按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前已繳基金月數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予以墊償。

二、本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二○二一號函,自本年七月十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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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春節假期國道交通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1/24/2009

入口高乘載管制
1月30日、1月31日 9-15時
國1北上高雄端至內壢、國3北上九如(屏東)至大溪

高乘載管制方向、路段及時段內,除國1及 國3直接銜接之新竹、彰化系統交流道以外,各系統交流道及一般交流道均進行管制;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原封閉之交流道入口仍維持封閉。
高乘載管制路段及時段內,僅允許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及小孩)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大客車及計程車駛入,其他車輛(包括大、小貨車)一律禁止進入。另台灣中油及台塑石化公司油品之制式油罐車輛、郵局郵務車輛、地方政府所屬之垃圾車(僅限車身噴繪有地方政府(含鄉鎮市公所)字樣之垃圾車)、搭載持有(駕駛或乘客)身心障礙手冊人士之小客車(客貨兩用車)可不受管制進入。

暫停收費
1月24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25、26、27日 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28、29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月30、31日 0-7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19-24時國5頭城收費站雙向
2月1日 0-7時、19-24時國道各收費站雙向

開放路肩
1月24日~2月1日 開放下列路段之路肩供小型車行駛
國道1號內壢至中壢雙向7-19時

[北上:57K+500~61K+900、南下:57K+800~61K+700]
國道3號大溪至龍潭南下7-19時
[南下:63K+100~67K+500]

入口限行大客車
1月28、29、30、31日 12-19時 國5頭城雙向入口限大客車通行(其他車種禁止進入)

入口匝道封閉
1月29、30、31日 0-24時全日封閉 1.北上入口:國1台南、埔鹽系統、平鎮系統、國3龍潭 2.雙向入口:國1王田及國3名間

資料來源: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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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5-36)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1/23/2009

C035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C036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C035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二二六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雇主發給勞工之出勤獎勵金,如非臨時起意而給且非與工作無關者,應屬工資。

C036 天然災害停止工作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一六六○二號函
勞工於工作日因天然災害停止工作,該日並非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之假日,故無該法第四十條之適用。該日勞工如應雇主要求而到工時,工資如何發給及應否補假休息,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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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3-34)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1/21/2009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C033 颱風期間輪值人員之待遇,不適用勞基法第四十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二四號函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之規定。

C034 工資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獎金、津阽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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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31-32)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1/19/2009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C031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七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四七一七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為限」係指申請墊償基金應以雇主已為

其勞工依法且足額提繳墊償基金者始得為之。準此,未加入勞工保險者,因雇主就該部分並未提繳墊償基金,自非屬該基金墊償範圍。

C03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三七七三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所稱之歇業,係指雇主終止營業而言。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

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準此,雇主本於勞契約積欠勞工之工資應以終止營業前六個月內所積欠後 始得申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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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識憂鬱症…其症狀有時可能相當出人意表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1/17/2009

憂鬱症會影響多人的情緒、生命的價值觀、行為、甚至某些身體功能,如睡眠及飲食或活力。憂鬱症患者幾乎都會感到悲傷或憂心,並常出現暴躁或焦慮的現象。

許多憂鬱症患者也可能會有自尊心減弱的現象,且想法較消極(換句話說,他們可能常會認為"我無法做到"或者"這是沒有用的")。

憂鬱症有許不同的症狀:有些症狀很容易辨識,有些則較難以辨識。憂鬱症的第一個徵兆通常是習慣行為發生改變:例如,患者可能會變得暴躁孤僻,也會開始出現睡眠及食慾方面的問題。憂鬱症的常見症狀包括:

。出現悲傷、憂鬱、或沮喪的感覺
。對曾經喜愛的事物喪失興趣(如性行為或其它活動)
。食慾降低和體重減輕(有時也可能是體重增加)
。難以入眠或睡眠過度
。精神運動興奮或遲滯
。感覺疲倦及遲緩或不安
。出現無價值感或罪惡感
。難以集中注意力、思考、記住事物、或做出決定
。出現死亡或自殺的念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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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解釋令─C工資(029-30)

Posted by 東騵若玥 於 01/16/2009

C029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
C030 勞工受自雇客之服務費是否屬工資


C029 員工全月出勤惟因作業疏忽被扣生產獎金以致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是否違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二○一八號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各項獎金如屬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其發放要件、發放標準及數額自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惟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另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勞工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其賠償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逕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C030 勞工受自雇客之服務費是否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九日台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三七二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雇客收取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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